互联网医疗广告的法律困境与出路(3)
笔者的思路是:第一,在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既保留第六条(白名单),也保留第七条(黑名单)。同时改“具体广告的事前审批制”为“广告资格审批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才能发布医疗广告。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第六条(白名单)结合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颁发《医疗广告许可证》,审批机构不再对具体广告进行审批,这样可以加快审批效率。取的广告资格的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时,由广告监管机关对具体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依据第七条(黑名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第二,由卫计委组织制定和出台新的《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非广告医疗服务信息进行监管,并行使具体的执法权。这样有利于互联网上医疗信息的区分,也有利于明确医疗广告信息,加强对违法虚假互联网医疗广告的打击,维护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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