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发布:展示同性恋等内容须删除
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力度显著增强了。
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官方网站消息,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是在2012年协会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的精神制定发布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旨在进一步指导各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下称《通则》)一共包括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审核原则、导向要求、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罚则和附则。
《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具体包括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根据《通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须遵守《通则》规定,不得传播通则禁止的内容。
《通则》确立了两大内容审核原则: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审核要素包括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针对导向要求,《通则》提出,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优秀作品。具体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等等。
针对节目内容审核标准,《通则》第四章列出了8条完全禁止内容,以及10条须裁剪、删除的内容。具体来说,禁止制作、播放的内容包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等。
而《通则》中明确,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具体包括:
——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这其中包括贬损、恶搞、损害革命领袖、英雄人物的形象、名誉;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的,具体包括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暴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手段;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等。
——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的,包括具体展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自慰等情节;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换妻等;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包括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等。
《通则》称, 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体现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具体来说,《通则》提到了“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节目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评委、选手要进行筛选把关,“不得选用有丑闻劣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物,慎重选用有争议或存在边缘化观点的人物”。
针对近年来火爆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明星形式的真人秀,《通则》称,“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类节目要减少明星参与人数,提高普通群众的参与比重……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子女。”
《通则》第五章对违反《通则》规定的行为列出了责罚标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因违反本通则的规定,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该机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向全行业及社会公开;情节恶劣的,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报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根据《通则》第六章,《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此次发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的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成立于2011年8月19日,是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是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性组织,现有会员单位604家,包括中央电台等广电播出机构,人民网、新华网等新闻网站,腾讯网、网易网、优酷网、爱奇艺等门户网站及视频网站,中影集团、光线传媒等节目内容制作机构、以及中兴、蓝汛等技术服务企业。
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官方网站介绍,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值得提出的是,在《准则》出炉前,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早已收紧,6月22日,因为在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在内的网站被广电总局点名要求整改。
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创作,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
(一)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三)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第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通则的规定,积极传播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传播本通则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审核原则
第四条 本通则所称内容审核,是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前,对拟播出的视听节目作品和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及视频内容的审核。具体审核要素包括:
(一)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
(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方面,坚持如下原则:
(一)先审后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