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正式实行,司长有话要说(2)
事实证明,广告数据中心的启用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8月22日,针对总局下派的20个重点案件线索,各地共立案137件,罚没款(含拟罚没款)总数为1007.13万元。河北省查处的冒用所谓“文化惠民工程”、免费发放国宝级十大传世名画的虚假广告案件,对广告主处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拟对其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总计罚款91.82万元。江苏省查处的《十二幅书画大全套》虚假电视广告案件,拟处以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22.68万元)。湖北省查处的“陈老师泄油汤”虚假电视广告案件,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其处以广告费3倍的罚款,共计18万元。
各省(市、区)还利用总局提供的监测数据,对所属部分违法率高居不下、排名靠后的媒体开展了督查约谈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利用3周时间,对7个地市进行了巡回督查约谈,并组成执法办案组异地开展查处工作,7月份内蒙古自治区虚假违法广告严重程度从全国第五下降到倒数第五。湖北省工商局对违法量大、违法率高、在全国同级同类媒体中排名靠后的媒体,一律暂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五类广告发布,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四川省工商局不定期召开媒体负责人约谈告诫会,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向媒体下达《行政约见书》,使媒体在第一时间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问:新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前不久,九部门又联合发布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如何更好地发挥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合力?
答:从近几年广告监管实践来看,虚假违法广告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它的治理也是一个系统的过程,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非常重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新《广告法》的要求,总局研究起草《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能分工,完善工作衔接机制,积极构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新常态化工作模式。目前,《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正式印发。
截至目前,为保证新《广告法》的顺利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发挥作用,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宣部结合新《广告法》修订、审议、颁布等重要节点,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新《广告法》的阐释解读,适时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媒体管理,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中央网信办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公安部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犯罪,针对医疗、保健食品、食品等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开展重点打击,同时,开展打击集资诈骗等多个专项行动,打击以虚假广告为手段的相关犯罪。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虚假广告案件30余起,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新《广告法》衔接,加强对垃圾短信和商业短信的管理;及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配合工商部门关闭涉及虚假违法广告网站55个。
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办新《广告法》政策解读培训班,加大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力度,发文叫停了“长寿密码”“财富收藏”等31条存在夸大夸张宣传问题的广播电视广告,督促各级播出机构对正在播出和拟播出的广告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清理与新《广告法》要求不一致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新《广告法》规定,修订起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加大对各地审查审批广告的抽查力度,将抽查率由原来的20%提高到25%;加大违法广告曝光力度,各地共曝光严重违法广告药品688个、医疗器械140个、保健食品335个;撤销收回广告批准文号176个,暂停产品销售71次‘召开行政告诫会,对30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产品企业进行行政告诫,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一律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加大违法网站巡查治理力度,发现并移送关闭违法网站2686个,移送工信部门依法关闭非法网站23个。
中医药局将整治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工作列入2015年重点工作,加强日常广告监测和查处,完善中医医疗广告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问:新《广告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一些在9月1日前发生的案件,但是在9月1日后仍在处理的,是适用1995年《广告法》还是新法?
答:原则上来看,应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来适用法律。比如,我们最近正在查办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发生时间在9月1日之前,因此要按照1995年《广告法》处理,而9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在看过上面张国华司长的介绍之后,您是不是对新《广告法》的政策以及实行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了呢?更多广告法律请继续关注广告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