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广告人的影响(2)
因此,新规禁止的是外资企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业务,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经营的企业,如贸易、零售、电子等行业的外资企业还是可以正常通过自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运营信息的,一般也就是说一般外资企业是不受影响的。
4.广告媒体行业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是否需要配备相应资质人员?
广告媒体行业是否需要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是否需要配置相应资格和数量的人员,完全取决于其是否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是否有从事网络出版服自身的行为,广告媒体行业及相关企业与网络出版服务并没有必然联系,相关企业还是要对照新规的规定评估自身的业务特征或模式,来决定是否需要依照新规对照入座。
5.新规设置行政许可是否合适合法?
还有一些专业人士或观点认为新规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权限设置行政审批,是违法上位法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明确了出版的行政许可事项,七十三条也规定了出版行政部门有权制定具体的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因此相关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顺势而为,尽快建立符合新规的运营框架,以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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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笔者认为理解并回答上述争议问题的密码在于对于出版行为的解释或认定,我们期待主管及执法部门尽快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或解释,以给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以明确的边界和预期,在保障互联网虚拟世界合法有序运营同时,更好保护互联网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